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上传人:山东谢良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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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
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答:如果股票账户一直没动过,则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过操作与管理,则其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关于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均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增值,就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根据增值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种。
如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具体到股票的增值问题,应当分析股票增值产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