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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替公司背负债务的六项生存法则!!!
来源: | 作者:xielianglei | 发布时间: 798天前 | 602 次浏览 | 分享到:

股东不替公司背负债务的六项生存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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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的股东生来命苦,不仅可能挣不到钱,还有可能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谢良磊律师15550001897提示在中国公司作股东首先要做的是保护好自己----不要替公司背债,然后才能活到公司分红或者溢价退出。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投资人成为股东无非是作为发起人成立公司作为原始股东,受让股权或者直接增资。

 

一、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对应的注册资金一定要实缴到位,因为股东要在认缴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2014年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后,工商登记已经全程不显示实缴情况,或者说股东不能通过工商登记证明实缴出资情况。谢良磊律师15550001897  

小股东要保存银行转账记录(用途摘要要注明出资款或增资款)、验资审计报告以及印花税,才能证明股东实缴出资到位。

 

2、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公司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后股东怠于履行义务,特定小股东有可能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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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九民纪要》第14条: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股东尽量不要做发起人股东,因为发起人股东要为其他股东的出资承担责任。

 

发起人,又称为原始股东,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1、《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缴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可以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发起人股东不再是公司股东时,是否仍需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一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2019]18民初84)民事判决书中明确的裁判规则,发起人股东并不因其已将所持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不再是公司股东而免除其应承担的资本充实连带责任。

 

4、发起人股东的连带责任是否因其自身注册资本是否已足额实缴而受影响。

 

亦如前述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中明确的裁判规则,被要求承担资本充实连带责任的发起人股东辩称其自身已依约足额缴付出资,这并非讼争案件的审查范围,与被要求承担出资瑕疵的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无关未能被法院予以采信,即自身注册资本是否已足额实缴不影响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股东非要认缴出资的,一定要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实缴出资到位的公司法人作为目标公司的小股东。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从2014年开始实施后,除了个别金融类公司需要实缴出资外,绝大部分企业都是认缴注册资金。如果业务要求或者客观情况导致小股东无法实缴出资的,建议不要以自然人作为股东,而要以自己控制的注册资金已经实缴到位的公司法人作为目标公司的小股东。

 

这样即使目标公司中的小股东要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目标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由于小股东是已经实缴到位的法人公司,该法人公司的股东仅在实缴范围内承担责任,规避了风险。

 

五、股东尽量不要受让已有股权,而要选择增资取得股权。

 

1、股东受让股权有可能对原股东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未认缴增资的股东不应对增资前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021)最高法民申6260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黄桂华、冯芳对森茂公司的债权形成于森茂公司上述增资注册之前。二审法院考虑黄桂华、冯芳作为债权人对森茂公司责任能力的判断应以案涉债权形成时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以及当时的股东出资情况为依据,判令不得追加朱惠芬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初字第0008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无不当。”此前,江苏高院在该案的二审中,明确认为:“股东的增资瑕疵行为仅对其增资注册之后的债权人承担责任,对于增资前公司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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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注销要走普通注销流程,不要走简易注销流程。

 

公司注销分为普通注销程序和简易注销程序,公司在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时,股东要书面承诺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简易程序注销企业不存在清算程序,全体股东必须要出具承担公司债务承诺书。

 

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的附件《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全体股东都要签字。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__________(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简易注销程序就是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程序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普通注销程序中存在清算环节,股东不存在出具承担公司债务承诺书。

 

公司作出解散决议后,应当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的重要内容是清理公司资产,清结各项债务,终结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清算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公司解散时都应当进行清算。

 

(一)成立清算组。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公司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法人的,可指派相关人员参与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由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同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为45日。

 

(三)开展清算活动。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缴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罚款和罚金;向海关和税务机关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滞纳金、罚款、缴纳减免税货物提前解除海关监管需补缴税款以及提交相关需补办许可证件,办理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等;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当接受处罚缴纳罚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

 

(四)分配公司财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组在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综上,股东只有做到上述几点才能确保不替公司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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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资本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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