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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签订还款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第三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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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法案例丨第三人签订还款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第三人履行”?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2023-04-23 19:07 发表于山东

 

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3】65



就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债务履行问题,民法典中设有“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加入”三种不同制度规定,其中,“债务加入”和“第三人代为履行”为民法典新增条款。在审判实践中,上述三种制度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厘清当事人的行为具体适用哪种制度,往往会成为案件争议焦点。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王鑫法官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共同探讨“债务加入”与“第三人履行”之间的区别。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指定产品若干件,乙公司收到货物后立即向甲公司支付货款40万元。后甲公司如约交付产品,乙公司仅向甲公司支付货款5万元。2021年6月,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说明》一份,主要载明:“截至2021年6月,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35万元。经乙公司与丙公司协商,由丙公司每月向甲公司支付5万元,连续支付7个月,用以清偿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此后,丙公司向甲公司共计支付了15万元,剩余货款20万元至今未付。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丙公司出具《说明》并支付货款,构成债务加入,故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乙公司辩称,与甲公司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请求酌定减少违约金。
丙公司辩称,其出具《说明》并支付货款的行为不属于债务加入,属于第三人履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债务应当由乙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丙公司支付涉案货款的行为系债务加入还是由第三人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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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上传人:山东謝良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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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15万元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应当予以认定。依照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丙公司的行为不符合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构成“第三人履行”,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之间具备合同约定为前提要件。本案中,两被告没有证据证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由丙公司代为偿还债务的约定,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出具《说明》和偿还借款的行为,也不符合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结合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出具《说明》和偿还借款的行为,可以证明丙公司自愿加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关系,其应就该债务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关于违约金,甲公司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丙公司对乙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债务加入属于债务承担范畴,在类型上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所谓第三人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债务加入与第三人履行在适用前提上、法律后果上均存在较大区别,实践中两种不同的制度存在混用的问题。结合审判工作,两者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关于适用前提的认定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两种法律概念适用时,尤其是在判断第三人属于债务加入还是属于第三人履行时,应重点审查第三人与债务之间的关系。例如,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明确了其对于原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则应认定其为债务加入。如果第三人单独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说明,此时因第三人具有还款的意思表示,愿意履行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故亦应认定其具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可认定其行为为债务加入。而如果第三人没有上述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行为,仅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还款主体作出了约定,没有第三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还款协议,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向债权人的债务,而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时仅能认定第三人对于债务属于代为履行。

2、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问题。正确区分第三人在债务履行中的法律地位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和第三人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是实践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在认定属于第三人履行的情况下,因为第三人并未成为合同的主体,对于第三人履行不适当的行为,债务人应当承担债务履行的民事责任,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判断债务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时,如果原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转化为单纯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还款责任,此时第三人加入债务,一般情况下第三人与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承担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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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撰 稿丨何江浩